12月20日,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,公布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,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《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》《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。
政府要建立人才服务绿色通道
“《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在立法目的、基础研究、科技创新主体等方面进行修改,从原有8章40条增至9章51条,新设立‘创新主体’‘科技合作’‘监督管理’等专章,明确总体指导方针及科技创新长期坚持的发展方向,着力构建‘全市域、全链条、全社会’协同创新的强大合力,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。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健升介绍,《条例》在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、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、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等方面作出规定。明确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和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引领作用,建立以企业为主体、市场为导向、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创新体系。
《条例》强化人才支撑,明确要优化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,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、高等学校、职业院校等建立产学研融合、多学科交叉的人才培养模式,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,开展定向人才培训。支持企业和职业院校联合建设职业教育基地、产学研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。政府要建立人才服务绿色通道,优化人才公共服务,在企业设立、居住落户、社会保障、医疗健康、子女教育等方面,为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人员提供便利。同时,设立科技合作专章,在促进跨区域、跨省市科技合作,促进区域协同创新、科技引领园区高质量发展、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作出规定,要求推动滇中城市群科技协同创新,构建区域创新合作机制,强化产业协同;加强与国家重要创新策源地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、研究开发、人才交流、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合作。此外,增设监督管理专章,包括完善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问题研究和决策咨询机制,建立科技项目及应急攻关项目管理体制,完善科研诚信、科技伦理、尽职免责等。
建立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制度
《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共41条,进一步明确市、县级监管职能部门职责,并建立监管联动机制,定期召开联席会议,加强信息共享,强化联合执法,形成监管合力,提高监管效率。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的设置和审批程序,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选址与相关场所距离500米以上的规定和县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的要求,明确申报所需材料及申报程序。在屠宰检疫和检验、生猪产品流通2个章节对生猪入厂(场)查验、屠宰检疫、肉品品质检验等环节进行规范,健全和完善生猪屠宰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闭环监管机制,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。
《条例》明确从事生猪屠宰、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,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生猪产品质量责任,建立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制度和不合格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,增加委托屠宰管理规定,全面压实从事生猪屠宰、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责任。同时,健全种猪、晚阉猪屠宰和销售规定,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屠宰种猪和晚阉猪,应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,实行标识化管理,保护消费者知情权。屠宰种猪和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无皮片猪肉,以种猪和晚阉猪为原料的片猪肉不得用于加工包括分割鲜、冻猪瘦肉在内的分部位分割猪肉。《条例》结合昆明实际,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选址要符合滇池、阳宗海、牛栏江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,体现昆明特色。(记者 杜仲莹)